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推动上海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5-04-02
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院长的话
上海二中院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里展示的10个典型案例,精选自二中院去年审结并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这些案件集中展示了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取得的最新成果。
1.圣莱科特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等
被告: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等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产品生产流程、工艺、配方中的部分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未经许可披露并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生产出了自己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等。
法院认为,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点】
本案系首例中美两国就同一事实同时审理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被告侵犯其在华子公司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审理不仅涉及原被告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也影响到我国法院司法审判的国际形象。我院在查明事实、程序公正、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2.罗托克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罗托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等
【案情】
原告是“ ”、“罗托克”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准使用商品种类为第7类(阀门等)。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阀门执行器产品上使用“罗托克”和“rotork”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等。被告辩称其在第9类商品(工业操作遥控电动装置等)享有“ ” 注册商标,故其有权使用系争标识。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评点】
本案是一起由于原、被告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分别申请注册商标,因而产生权利冲突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判决明确了即使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超出核准使用商品类别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依然会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是知名内衣品牌“VICTORIA’ S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对外宣称其为原告的总经销商,并对外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内衣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销售的内衣商品系来源于原告的关联公司且均为正牌商品,但被告确非原告在中国地区的总经销商。
法院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被告自称总经销商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评点】
本案是一起涉及国际知名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销售行为实际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且其销售正牌商品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自称为品牌总经销商的行为却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4.鳄鱼商标侵权案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盖尼服饰有限公司等
【案情】
原告是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盖尼公司、周青、谢芳等生产、销售的服饰、皮具上使用了“ ”、“ ”等标识。
法院认为,三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评点】
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服饰品牌“鳄鱼”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在认定赔偿责任承担时,不仅要求盖尼公司对于周青、谢芳因销售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求盖尼公司就其实施的生产、销售其他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上限50万元分别判决了两项赔偿数额,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的保护力度。
5.生物材料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原告:上海其胜生物制剂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其胜生物材料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等
第三人:魏某某等
【案情】
魏某某等原先在原告处从事研究工作,并取得了研究成果。后被告将魏某某的该研究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原告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涉案方法专利技术系魏某某等在原告处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应属原告所有。
【评点】
本案系一起要求确认专利申请权归属的案件。由于专利发明人对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意见分歧,而且原被告之间还存在股权纠纷,案情错综复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公司员工利用了原告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从事研发工作,其研发成果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判决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公司所有。
6.钱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
原告:钱某
被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使用了其作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技术,按照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的约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发明报酬人民币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应当按照约定如数支付使用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职务发明报酬人民币万余元。
【评点】
本案是积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妨碍规则解决职务发明报酬举证难题的典型案件。在实践中,职务发明人往往难以承担举证义务,法院在审理中适当降低发明人的举证门槛,积极运用举证妨碍规则,查明单位使用了原告的职务发明以及具体销售数额,切实维护了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7.博世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被告:台州市路桥博瑞电动工具厂等
【案情】
原告是一种电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5万元。而被告则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
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标明具体的生产商,但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及域名的注册人均为被告,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
【评点】
本案是一起涉及德国知名电机企业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由于本案涉及的侵权事实较为明确,被告便将抗辩重点放在否认自己是生产者这一点上,但法院在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商标标识、域名等信息后,确认被告系生产者,认定了被告的侵权事实,有力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8.美通制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苏美通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
原、被告签订有《新药证书转让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转让TNF项目及新药证书,原告支付该项目转让费人民币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部分履行合同,但未办理该项目转让的相关手续。原告认为,双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为此请求判令终止履行合同。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并承担保密义务的调解协议。
【评点】
本案诉讼标的巨大,法院通过精心调解,一方面解除了双方均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必要的合同,另一方面通过对合同解除后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约定,化解了被告担心合同解除后技术资料被泄密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使涉案技术具有再次投入使用的价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9.喻飞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飞等
【案情】
美国Kaplan公司系CFA教材的著作权人。被告人喻飞等为获取非法利益达成协议,形成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分红的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的协议联盟,非法获利人民币13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飞等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CFA教材,违法所得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以各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
【评点】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各被告人以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工合作,通过网络销售非法复制品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件。本判决明确了参与销售非法复制品的各被告人均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积极实施各自的供货、保管记账、销售等行为,在销售非法复制品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的,可不区分主从犯予以处理。
10.荟诗公司专利行政诉讼和解案
原告:荟诗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株式会社太平洋
【案情】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荟诗公司使用的面膜产品包装容器侵犯了株式会社太平洋名称为“化妆品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责令荟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荟诗公司不服,提起专利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理期间,法院经审查发现,株式会社太平洋已将其专利权转让给关联公司。法院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请求行政处理及诉讼,主持各方调解并最终达成协议,株式会社太平洋的关联公司许可荟诗公司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
【评点】
本案是我院首例通过调解解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我院在行政案件和解方面所作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案争议从程序到实体都得到有效解决,双方也由争议转为合作,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得到兼顾。